当前位置:雨枫文档文档大全策划方案内容页

员工业绩激励方案范文

2024-07-26 02:33:02策划方案访问手机版打开翻译

员工业绩激励方案范文 第1篇

  为建立招商团队的激励机制,提高招商队伍的`工作积极性和招商业绩,发挥团队合作精神,根据招商行业规律并结合公司和项目实际情况,现特制定本激励方案(草案)

  一、说明

  1、薪酬:定岗工资+考评金+招商提成

  2、考评金:

  考核招商部人员出勤率、工作态度、业务能力、有无重大过错等。采用《招商部员工月度考评表》形式考评。考虑到招商部人员需出外勤,建议考评金不低于60%发放。

  3、招商提成:详见下

  3、提成分为团队佣金和个人佣金

  二、招商人员的底薪及佣金提成比例规定

  1、工资

  按公司现有的编制和行政级别的薪酬体系规定的标准执行

  招商总监

  ↓

  招商经理

  ↓

  招商主管(项目经理)

  招商主管(项目经理)

  商务策划(文案)

  ↓↓

  招商专员x2

  招商专员x2

  职务

  定岗薪酬

  备注

  招商总监

  招商经理5000

  考评金1000

  招商主管3500

  考评金500

  招商专员3000

  考评金500

  2、提成比例(说明:原则上依据公司各项目实际情况,提成比例不同)

  项目情况说明:项目操作难度系数较高,建议按1.5月月佣金为基础佣金计算。建议湖光月色项目按一个月佣金为基础佣金计算。

  3、提佣方式分独立开发(个人利用资源独立开发客户完成任务)及接待成交(自然x,电访等)两种

  A、招商团队、独立开发

  职务

  佣金获取比例

  备注

  个人佣金(员工激励部分)30%

  个人独立完成拜访成交(此部分可与定岗佣金点数累积)

  招商经理40%

  主要负责业态定位、招商政策制定、商家谈判、项目节点控制、合同起草与签订(总提分配)

  招商主管15%

  独立开发不参与总提分配

  招商专员15%

  独立开发不参与总提分配

  B、招商团队、接待成交

  职务

  佣金获取比例

  备注

  团队提佣10%

  计入团队奖励及团队建设费用(由招商部经理申请使用)

  招商经理40%

  主要负责业态定位、招商政策制定、商家谈判、合同起草与签订(总提分配)

  招商主管25%

  商家开发、谈判、签约

  招商专员25%

  商家开发、谈判、签约

  C、溢价及定金

  溢价:溢价是指实际成交租金高于协议租金价格的部分(含免租期)

  招商溢价佣金=(实际签约租金-最低租金)×招商面积×

  30%×2个月

  溢价佣金部分的20%作为公佣计入团建部分,招商经理提取30%、招商主管提取25%、招商专员提取25%

  D、招商佣金结算时间

  职务

  招商完成阶段

  佣金结算标准

  参与人员

  正式合同签订、租赁押金与首期租金到账后与工资同期发放。由招商部经理制作佣金发放标准表格交于总经理审核签字呈交财务部

  如上所述

  E、商务补贴

  1、通讯补贴及餐补按公司统一规定

  2、重要客户接待费用由招商部经理事前提交费用申请单

  3、差旅费用实报实销(票据),差旅补贴按公司统一规定。

  F、奖惩制度

  1、如完成月度招商面积≥70%,招商佣金100%发放

  2、如完成月度招商面积50%―70%,招商佣金80%发放

  3、如完成月度面积30%―50%,招商佣金60%发放

  4、如如期完成项目招商计划,暂扣招商佣金补发

  G、租赁期限设定

  参照招商合作方案执行

  H、租金标准设定

  参照招商合作方案执行

员工业绩激励方案范文 第2篇

  一、目的:

  为建立合理的竞争激励机制,调动采购业务员的工作积极性,有效地降低公司材料采购成本、提升材料采购品质、保证交期、加强对供应商的开发和管理,充分体现员工的个人价值、岗位价值与绩效价值。

  二、范围:

  资材部采购业务员。

  三、激励管理原则:

  3.1 遵照公司统筹,兼顾采购科具体情况的原则; 3.2 贯彻质量、成本、时限和效率原则;

  3.3 按劳分配、兼顾对内具有公平性、对外具有竞争性的原则;

  3.4 依据员工工作岗位性质、个人资历、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给予相应薪酬与激励的原则。

  四、内容:

  4.1 工资: 创造价值额 工资

  4.2 提成:

  4.3 因质量或延期所造成实际损失的承担:

  因采购质量或延期所造成公司实际损失时,采购业务员应承担损失部份10%的比例,年度责任承担上限额是年度总提成额的70% 。

  4.4 提前支付货款扣减创造价值比例: 提前支付货款天数 扣减创造价值比例 交货10天内 2.5% 10-20天 2% 20-30天 1.5% 4.5 确定原材料采购单价:原材料采购单价每月度确定一次,由采购科根据市场行情在月度25号前提供下月度原材料采购单价明确表,报财务审核,经财务总监审核同意后报公司总经理核准,作为采购科在下月度原材料采购单价的参照标准,该标准从下一个月的1日起执行,有效期1个月。

  4.6 创造价值评估标准:

  4.6.1 常用常规物料(主料:纸张、坑纸、灰板,辅料类:化工、印版、油墨等),特殊物料、及大宗物料的降价,均以采购总监确认的'单价作为基准,采购业务员在此基准上再次作降价,作为创造价值。

  4.6.2 新物料代替旧物料,取现时同等物料单价之差,作为创造价值。新物料开发试用合格后,核算创造价值额周期共定为6个月。

  4.6.3 若因市场不抗拒因素,本身单价上涨或下调,经采购总监和总经理重新确认以后,作为基础,在此基础降价作为创造价值。

  4.6.4 创造价值额前提,必须保证创造价值物料品质、交期、付款条件等与原物料条件相同。

  4.7 创造价值是以金额作为考核依据,所以在统计时取降价前与降价后的价格中间差价*采购数量,作为统计最终数据。

  4.8 确定考核周期:材料采购单价下降(即节约成本)以月为考核单位,即每月统计一次成本节约情况,奖金分配以月度、年度为考核单位,即截止当月31日止,在月度支付60%,以每月节约的成本相加之和为年度激励奖金的分配基数,为40% 。

  4.9 提交报表:由采购科指定责任人在每月5号前将统计报表提交采购总监审核,财务部复核、总经理批准。

  五、奖惩依据:

  参考《采购人员行为规范》

  六、权限:

  起草部门:资材部 审核部门:财务部 批准部门:总经办 执行部门:资材部、财务部

  七、表单:

  《采购业务员创造价值申报确认表》

  八、本制度批准后生效执行,最终修改、解释权归总经办,修订依公司《文件与资料管制程序》作业。

员工业绩激励方案范文 第3篇

  第一条 为了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一)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

  (二)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

  (三)在试用期、熟练期、见习期内的劳动者。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第四条 最低工资不包括下列各项:

  (一)加班加点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用人单位负担的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用、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劳动者的福利费用、劳动保护费用、职工教育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用等

  第五条

  (一)拟定全省最低工资制度实施方案;

  (二)划分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地区类别;

  (三)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四)监督检查全省最低工资制度执行情况。

  第六条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用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第七条 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当地社会救济金,低于平均工资的原则确定和调整。主要依据下列因素:

  (一)当地劳动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三)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职工平均工资;

  (五)经济发展水平对就业的需求。

  第八条 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当在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主要依据下列因素:

  (一)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住房公积金;

  (二)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劳动强度、劳保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差异。

  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测算方法见附件。

  第九条 确定和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方案,由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拟定,履行有关手续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方案批准后7日内,在《陕西省人民政府公报》和全省性报纸公布。

  第十条 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当本规定第七条所规定的相关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执行所在县(市、区)的最低工资标准,并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其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实行计件工资或者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必须进行合理的折算,其相应的折算额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三条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本规定;非本人原因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有权要求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和投诉。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

  用人单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所欠劳动者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所欠工资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第十六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发生争议,按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起施行。1994年12月27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