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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最新的供水协议书

2024-04-12 23:26:01合同模板访问手机版打开翻译

2024年最新的供水协议书 第1篇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城市供水企业管理,保证城市用水安全和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水源保护和供水基础设施建设,统筹规划、推动实施城乡区域集中供水,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武汉市人民政府将武汉市中心城区相关供水特许经营权授予武汉市XX公司,双方特此签订本供水特许经营权协议。

  第一条 协议双方分别为:

  甲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本协议由双方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签署。

  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

  第三条 名词解释:

  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本协议中中国不包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

  供水设施:是指以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及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的工程设施,包括: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群、输(配)水管网、净(配)水厂、水站、进户总水表等。

  特许经营权:指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及特许经营期限内,乙方拥有自来水生产、提供供水服务、收取水费及供水延伸服务费并负责供水设施的建设、经营、维护和更新的特许经营权利。

  生效日:指本协议签署之日。

  特许经营期:特许经营期限为30年,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特许经营期结束后乙方可优先续签特许经营协议。

  如果特许期限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调整,本特许经营期限及相应条款应依据法律规定修订并签订补充协议。

  特许经营区域范围:为乙方名下自来水厂及公共供水管网所覆盖的供水服务区域;乙方特许经营期限内在武汉市新收购、新建或改扩建的自来水厂及供水管网自动获得特许经营权。

  (1) 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

  (2) 流行病、瘟疫;

  (3) 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

  (4) 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5) 由于不能归因于乙方的原因引起的供水工程供电及其他原材料中断;

  (6) 由于不能归因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原水水质恶化或供应不足。

  日、月、季度、年:均指公历的日、月份、季度和年。

  营业日:指中国除法定节假日之外的日期,若支付到期日为非营业日,则应视支付日为下一个营业日。

  环境污染:指供水工程、供水工程用地或其任何部分之上、之下或周围的空气、土地、水或其他方面的污染及供水过程中(包括为供水而为的事先安排和收尾性工作)造成的污染,且该等污染违背或不符合有关环境的适用法律或国际惯例。

  合理盈利水平:指按照《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湖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净资产收益率8%-10%。

  第三章 协议的应用

  第四条 各方同意本协议是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进行设计、建设、运营、维护、服务的依据之一,也是甲方按照本协议对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的生产、经营行为实施监管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 本协议并不构成甲方和乙方之间的合营或合伙关系。

  第六条 甲方和乙方声明和保证如下:

  (1) 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有权签署本协议,所有为授权其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必需的组织或公司内部行动和其他行动均已完成;

  (2) 本协议构成甲方和乙方权利义务的基础,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3) 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违反甲方或乙方应遵守的任何适用法律或对甲方或乙方有约束力的其他任何协议或安排;

  (4) 为实现规模经营和降低成本,以及提供符合国家规范和标准的供水服务,武汉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特许经营权期限内不再批准任何个人和企业进入特许经营区域从事供水服务,确保乙方实现排他性经营;

  (5) 甲方授予乙方的特许经营权,未经武汉市人民政府书面批准,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对特许经营权进行处置、分解、质押、二次转包或承包等。

  第七条 乙方有义务且必须就由于建设、运营和维护供水工程设施而造成的环境污染及因此而导致的损害、费用、损失或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但若所要求的损害、费用、损失或责任是由甲方违约所致或依本协议乙方不承担责任的环境污染除外。

  第四章 供水工程

  第八条 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按照国家、湖北省和武汉市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并积极采用国内、国际先进工艺及技术。供水项目建设选用的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武汉市标准。

  第九条 乙方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招投标制度选择专业施工、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度、费用实施监督和控制。

  第十条 除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外,在遵守、符合中国法律要求的前提下,甲方负责协助、监督、检查乙方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审批、用地、施工协调等相关工作:

  (1) 协助乙方获得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供水工程所需的所有批准;

  (2) 协助乙方取得供水工程场地的土地使用权;

  (3) 武汉市人民政府和甲方对乙方提出的合理的新建、改建和扩建计划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4) 协助乙方完成前期工作和永久性市政设施建设和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① 安置受建设影响的居民和其他人,拆除需要建设供水工程的场地上的任何建筑物或障碍物;

  ② 供水工程建设所需的临时或永久用电、供水、排水、排污和道路。

  第五章 供水设施的运营与维护

  第十一条 在特许经营期内,

  (1) 甲方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① 对乙方的供水服务进行监督检查,受理用户对乙方的投诉;

  ② 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乙方按法律规定制定的供水服务标准,包括水质、水量、水压、维修以及投诉等进行审查;

  ③ 制定年度供水水质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对乙方的供水水源、出厂水及管网水质进行抽检和年度综合评价;

  ④ 维护特许经营权的完整及有效;

  ⑤ 甲方有权对城市供水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危害供水工程安全的活动实施处罚;

  ⑥ 法律、规章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2) 乙方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① 依据适用法律独家向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用户供水,依法自主经营;

  ② 在特许经营期内,武汉市政府主管部门或其受托机构依法对乙方进行财务审计。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③ 履行协议双方约定的社会公益性义务;

  ④ 法律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乙方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报告并保证报告内容准确真实。报告内容应包括投资和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运营状况、财务报告、规范化服务和供水服务承诺实施以及本年度服务目标等。

  第十三条 乙方应对取水设施、净水厂、加压泵站、主干供水管网等主要供水工程的状况及性能进行定期检修保养,并向甲方提交设施运行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 在运营期内如供水设施的重大部分需要替换、重建,乙方必须及时替换、重建,并将替换情况说明报甲方备案。

  第十五条 乙方必须保证水净化处理设备、设施满足净水工艺的要求。在净化处理各工序(车间),应配备相应的水质检测手段。

  第十六条 乙方必须制定保障设备、设施正常运行及保证人身安全的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以及相关的安全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乙方的运行操作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第十八条 乙方必须具备保证供水设施设备完好的定期检查、维护和故障抢修程序及手段。

  第十九条 乙方必须保证从事制水的人员按国家规定经过严格体检。

  第二十条 乙方必须建立完整齐全的主要设备、设施档案并与实物相符。

  第二十一条 乙方必须建立生产、经营、服务全过程规范的原始记录、统计报表及台帐。

  第二十二条 因城市建设或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改装、拆除或迁移乙方经营的城市供水设施的,甲方需与乙方进行协商并就补偿事宜达成共识后方可依法进行。

  第二十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制定保证在紧急情况下的基本供水的应急预案,并在供水紧急情况下,严格执行供水应急预案,服从甲方的调度。

  第二十四条 乙方应按照适用法律定时向甲方提供生产以及经营的统计数据。为了核实某些情况,甲可要求乙方对供水系统的性能和运转情况提供统计资料。

  第六章 供水服务

  第二十五条 乙方应当在该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对所有愿意接受服务的用户提供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不间断的服务,不得实行任何歧视性待遇。

  第二十六条 乙方应保障每日24小时的连续供水服务,在因扩建及设施检修需停止供水服务时,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因发生紧急事故或不可抗力,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

  第二十七条 乙方在特许经营区域和期限内,必须建立、健全水质监测制度,并对出厂水和管网水进行检测。水质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管网测压点及采样点的设置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和其他相关标准,确保供水管网压力和水质水量达到标准要求,不断提高和优化服务质量。

  第二十八条 乙方应建立公众参与机制,提供咨询服务,向社会公布用水申请程序、水质、水量、水压等涉及供水服务的各项服务指标,保障公众能对特许经营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 乙方发现影响供水安全的水质问题,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甲方。

  第三十条 甲方依法监督乙方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环境保护部门、甲方发现城镇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对措施。

  第七章 收 费

  第三十一条 特许经营期内,乙方可依法向用户收取水费、供水工程费、供水延伸服务费等费用,对拒绝支付或无理拖欠应交相关费用的用户享有追索的权利,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三十二条 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共用一只计量水表时,由供用水双方协商用水比例,执行分类水价。

  第三十三条 水费结算方式按照适用法律,实行周期抄验水表并结算水费。

  第三十四条 按照适用法律,双方同意水价调整原则、条件和程序如下:

  (1)水价的确定原则

  按照《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湖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在特许经营区域内的供水价格应足以覆盖供水业务的合理成本、费用、税金、合理盈利,具体计算公式为:

  P=(合理成本+费用+税金+合理盈利)/核定供水量

  = [C* +(ER)/(1-所得税率)] ×[(1+增值税率)/(1-增值税率×增值税附加费率)] /Q*

  P:供水价格;

  C*:供水定价总成本=制水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参照乙方上一年度供水定价总成本,并加上未来三年成本增长的平均值。其中,制水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核定办法参考《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确定;

  E*:乙方上年末的净资产,考虑当年新增股东投入及扩大再生产等变化因素;

  R:合理盈利水平对应的净资产收益率(8%-10%);

  Q*=供水总量×(1-合理产销差率);

  供水总量指乙方在上一年度实际供出的全部水量,合理产销差率根据《湖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核定。

  (2)水价调整的条件

  依据《湖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乙方可以提出调整供水价格的申请:

  1、按国家法律、法规正常经营,价格水平不足以维持简单再生产的;

  2、达不到合理盈利水平,且政府不能足额补贴的;

  3、为提高水质、安全标准,对水源、水厂、管网进行改扩建,需要合理补偿再生产投资的;

  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协议可以申请调整供水价格的条件。

  (3)水价调整的程序

  价格主管部门应在受理申请文件10个工作日内提出价格调整意见报武汉市人民政府,武汉市人民政府应在1个月内明确意见。如决定调价,武汉市人民政府应授权价格主管部门及时启动调价程序。

  调整城市供水价格时,应按规定实行成本公开制度、成本监审制度、听证制度和公告制度。

  第八章 政府补贴机制

  第三十五条 政府补贴的条件

  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用户收费不足以覆盖特许经营建设、运营成本及合理收益的,可由政府提供可行性缺口补助,包括政府授予特许经营项目相关的其它开发经营权益",当乙方的净资产收益率未达到合理盈利水平时,武汉市财政局应及时给予必要合理的补贴。

  第三十六条 政府补贴申请

  当满足政府补贴条件时,乙方可在当年7月以前向武汉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

  第三十七条 政府补贴的审核与确定

  武汉市财政局在收到政府补贴申请后,应按《企业会计准则》于当年9月以前完成审核工作,补贴金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Z=[C+(E×R)/(1-所得税率)] - S

  Z:政府补贴金额(元);

  C:当年的营业总成本,包括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期间费用等实际运营成本,根据"经审计的乙方当年1-6月的营业总成本×2"折算;

  E:当年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根据"经审计的乙方1-6月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折算;

  R:合理盈利水平对应的净资产收益率(8%-10%);

  S:当年的营业收入(不含增值税),根据"经审计的的乙方当年1-6月的营业收入×2"折算(如当年7-12月发生水价调整则相应考虑增加)。

  第三十八条 政府补贴资金支付

  武汉市财政局应将审核确定的政府补贴列入次年财政预算,并在次年3月底以前完成款项支付。

  第九章 特许经营权的终止、变更及延长

  第三十九条 特许经营期满,甲方授予乙方的特许经营权终止。

  特许经营期满一年以前,乙方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经武汉市人民政府批准,甲乙双方签署延长特许经营期协议。

  第四十条 乙方享有的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的供水特许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甲方不得无故提前终止本协议。

  第四十一条 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未采取有效的纠正、改进和补救措施的,甲方有权提前通知乙方提前终止本协议:

  (1) 擅自转让、抵押、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2) 不按协议要求履行义务,严重危及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3) 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严重危及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4) 未经甲方批准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5) 严重违反本协议或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二条 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拟提前终止本协议时,应当提前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应当自收到乙方申请的3个月内作出答复。在甲方同意提前终止协议前,乙方必须保证正常的经营与服务。

  第四十三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权利和义务。

  第十章 违约与赔偿

  第四十四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当协议一方发生违反本协议的行为而使非违约方遭受任何损害、损失、增加支出或承担额外责任,非违约方有权获得赔偿,该项赔偿由违约方支付。

  上款所述赔偿不应超过违约方在签订本协议时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害、损失、支出或责任。

  在特许经营期限内,如不可抗力事件造成乙方的经营中断或不能完全履行其义务,乙方可提出与甲方进行协商,共同研究解决办法。但并不免除乙方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进行事先合理预防和防范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于是否发生违反本协议的情况有争议,应按照在补偿与争议解决程序中规定的争议解决程序解决。

  第四十六条 非违约方必须采取合理措施减轻或最大程度地减少违反本协议引起的损失,并有权从违约方获得为谋求减轻和减少损失而发生的任何合理费用。

  如果非违约方未能采取上款所述措施,违约方可以请求从赔偿金额中扣除本应能够减轻或减少的损失金额。

  第四十七条 如果损失是部分由于非违约方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或产生于应由非违约方承担风险的另一事件,则应从赔偿的数额中扣除这些因素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八条 特许经营期内,自乙方内部发生的或乙方与第三方发生的任何法律诉讼、纠纷,均不影响乙方对特许经营权所享有的权利,以及乙方所应履行的特许经营义务。

  第十一章 保 密

  第四十九条 甲方和乙方对知悉的或者获取的有关本协议和供水设施的所有资料和文件等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条 本协议项下"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 一方因项目需要而向另一方提供的有关其自身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直属单位及关联方的各种信息,无论该等信息依附于何种载体(书面形式、其他有形形式或口头形式),无论是在签署本协议之前提供、签署日提供还是之后提供的,亦无论是原件还是复印件;

  (2) 双方因项目需要而制作及/或发送、抄送、递交或以电子邮件等形式传递的工作底稿、文件、意见、建议、报表、承诺函、协议、备忘录、会议纪要、电话记录、调查笔录、调查报告、电子邮件等文件资料;

  (3) 双方就项目制作的方案、研究解决意见、建议、设想、探讨、论证等出具或发送、抄送、递交或以电子邮件等形式传递的文件资料;

  (4) 双方因项目需要而订立的任何合同、协议、补充协议、备忘录、会议纪要等文件及其履行情况;

  (5) 相关主管机关就项目出具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6) 双方因项目需要而接触到的或获知的任何其他信息。

  第五十一条 未经对方事先书面许可,双方将严格保守保密信息并不得出卖、交易、转让、发表或向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披露、提供保密信息,包括通过采用电子或数字的复印或其他复制方法。

  第五十二条 保密期至本协议期满或终止后10年。但发生以下情形时,一方可不

  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向第三方披露、提供保密信息:

  (1) 已经公布的或按本协议可以其他方式公开取得的信息;

  (2) 一方以不违反保密义务的方式已经取得的信息;

  (3) 以不违反保密义务的方式从第三方取得的信息;

  (4) 按照适用法律要求披露的信息;

  (5) 根据司法机关或有权行政管理机关的判决、决定或通知等应当予以披露;

  (6) 为履行一方在本协议项下义务而披露的行为。

  (7) 一方提供该信息时,已以书面方式明示无须保密或可向特定第三人披露。

  第十二章 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

  第五十三条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时,任一方可中止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在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发生前已发生的应付且未付义务除外)。

  如果一方按照上款中止履行义务,其必须在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结束后尽快恢复履行这些义务。

  第五十四条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或法律变更影响的一方必须在知道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发生之后尽可能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并详细描述有关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的发生和可能对该方履行在本协议义务产生的影响和预计影响结束的时间。同时提供另一方可能合理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

  第五十五条 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或法律变更的一方必须尽合理的努力减少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的影响,包括:

  (1) 根据合理判断采取适当措施并为此支付合理的金额;

  (2) 与另一方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并确定为减少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带来的损失应采取的合理措施;

  (3) 在不可抗力事件或法律变更结束之后必须尽快恢复履行本协议义务。

  第十三章 争议解决

  第五十六条 双方同意,如在执行本协议时产生争议或歧义,双方应通过协商努力解决这种争议,如不能解决,双方同意该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

  第十四章 其他条款

  第五十七条 本协议用中文书写,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所有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八条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依据国家和武汉市的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办理。对于暂无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可循的未尽事宜,武汉市人民政府授权甲方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与乙方协商后,另行处理。

  第六十条 本协议中各条款的最终解释权属武汉市人民政府,国家另有法律规定的除外。

  双方各自授权代表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签署本协议,以兹为证。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

  (公章) (公章)

2024年最新的供水协议书 第2篇

  甲方(供水企业):

  乙方(建设单位):

  为明确在公共供水设施(以下简称甲方设施)与自建供水设施或用户共用用水设施(以下简称乙方设施)连接中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城市供水条例》、《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协商一致后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乙方设施类别、地址和用水类别

  乙方设施类别:□新建、扩建、改建 □在用

  乙方设施地址:

  申请用水类别:□永久用水 □施工用水

  申请用水性质:□居民生活用水 □非居民生活用水

  □特种用水

  第二条 设施连接乙方应具备的前提条件

  (一)新建、扩建、改建乙方设施的连接:

  1.办结申请用水手续。

  2.向排水管理部门申请的排水设施接驳回执复印件(相关部门同意不需出具的项目除外)。

  3.永久用水设施连接前,提交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施工用水设施连接前,提交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在用乙方设施的连接:

  办结申请用水手续。

  第三条 连接方案

  (一)连接方案中的连接点是:经甲方确认的市政给水总表。

  (二)甲方受理乙方资料后应严格审核,审核同意的应在受理乙方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根据国家、省、市以及行业标准规范出具连接点到甲方市政供水管网之间需新装供水管道的连接方案。

  (三)乙方委托的施工单位须根据甲方出具的连接方案进行施工图纸设计,并将施工图纸提交甲方备案。连接方案需要变更的,由甲乙双方共同确认。

  (四)新装供水管道、管件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相应的质量技术标准和卫生、节水规范,并经甲方确认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 连接施工作业

  (一)自备水源的乙方设施严禁与甲方设施连接。

  (二)连接施工作业不得污染供水水质。

  (三)乙方委托的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管道施工和工程承包资质,要按施工图纸施工,使用符合相应质量技术标准和卫生、节水规范的管道、配件、设备、仪器和器具。

  (四)甲方应在连接工程建设过程中进行技术指导及现场查验。

  第五条 连接工程所需费用

  (一)连接工程的工程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因连接施工产生的管道施工耗水费、水质检验费等由乙方承担。

  (三)甲方制定连接方案的现场勘察费、连接施工过程中甲方的现场查验、验收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连接工程及乙方设施的验收

  (一)甲方参与对连接工程进行验收,并配合乙方办理连接前的验收手续。

  (二)连接工程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乙方委托的施工单位应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和广州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指南的规定,及时编制整理工程施工竣工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并向甲方及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验收合格的工程档案。

  (三)乙方设施施工前和完工后,乙方应分别将施工组织方案,以及隐蔽工程验收资料、通电通水调试记录报甲方备案。乙方设施竣工后,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进行供水验收,验收不合格的,甲方不予装表通水;验收合格后,甲方应及时与用水户办理用水手续。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设施的施工组织方案和相关验收资料不需报甲方备案,甲方也不需参与乙方设施的验收:

  1.乙方设施类别为在用的;

  2.申请用水类别为施工用水的;

  3.申请用水性质为非居民生活用水或特种用水的。

  (四)当乙方设施属居民用户共用用水设施时,乙方应配合甲方与本建设项目中的用水户办理水表注册及签订供水用水合同,协助甲方完成用水户注册水表的安装通水工作,并在注册水表通水后及时向甲方办理居民二次供水储水池(箱)清洗保洁的手续。

  第七条 开通用水及设施的管理维护

  (一)乙方设施验收合格起7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完成市政给水总表的安装工作。甲方不需参与乙方设施验收的,自乙方向甲方提交连接工程竣工证明起7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完成市政给水总表的安装工作。

  (二)市政给水总表完成安装并签订供水用水合同后,甲方应在24小时内通水并提前通知乙方。

  (三)实施连接通水后,连接点水源侧的供水设施(含市政给水总表)由甲方负责管理维护,其所有权及其衍生的权利属甲方所有;连接点另侧的乙方设施由乙方负责管理维护。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第七条第(一)项或第(二)项的,每逾期1天应向乙方赔偿 元。

  (二)乙方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向甲方赔偿 元,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且甲方有权截断连接。

  1.擅自将乙方设施与甲方设施连接的;

  2.未按照施工方案施工;

  3.将施工用水作为永久用水提供给用户;

  4.连接施工工程完工后,擅自更改乙方设施的供水方式。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合同效力及其他约定

  本合同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2024年最新的供水协议书 第3篇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一、总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

  供水设备采购、安装、调试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二、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产品概况:

  1)、上述总价中包括:设备款、运输费、安装费、安装调试费、后期售后服务费、税费等所有费用。

  2)、安装及施工范围:供水设备主体安装

  3)、安装范围:供水设备主体安装、水泵至控制柜电缆线配5米含在报价内,配电房连接控制柜电缆不在此工程范围内。

  4)、设备参数是乙方根据甲方招标技术要求来进行选型配置的,完全满足甲方招标技术要求。

  5)、乙方保证货物为全新产品,质量、规格和性能与本合同附件《配置清单》约定文件所载内容相符,本合同附件《配置清单》应与本合同同时签订。

  三、交货期和安装期

  1.设备交货期: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天全部到达甲方现场,现场具备安装条件后个工作日内安装完毕,具备安装条件是指:水泵房土建工程完毕,设备土建基础施工完毕。

  2.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2天内乙方提供设备基础图给甲方,甲方需在7天内按乙方提供的图纸施工完毕。

  3.设备的运输:乙方负责送货,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设备的调试期

  1.设备调试期:甲方向乙方发出书面调试时间通知,乙方在收到书面调试通知之次日起5日内完成。若甲方现场条件不具备,甲乙双方需重新商定具体调试时间,且做书面调试时间确认函,甲乙双方需在确认函上签字认可,乙方按照此约定时间如期调试。

  2.本套设备由乙方按照合同约定负责安装和调试,若设备安装调试完毕,甲方对设备是否合格存有争议的,双方同意共同委托相关鉴定部门对争议进行鉴定,鉴定费用先由乙方垫付,鉴定结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依据鉴定结论情况承担鉴定费用。

  3.乙方应免费为甲方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并免费为甲方培训技术人员。

  五、交货和安装地点:

  交货、安装地点:

  六、计价及付款方式

  1.计价方式:本工程按

  (大写:人民币壹拾玖万贰仟伍佰元整)总价包干,该包干总价是指乙方实施该工程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设备款、运输装卸费、安装费、安装调试费、后期售后服务费、税费等所有费用。结算时以包干总价为准,除甲方允许的工程变更和签证外,不作任何调整。

  2.付款

  2.1 付款方式:转账或其他方式

  2.2 付款时间

  1)合同签订后3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即¥ (大写: 整)作为设备定金。

  2)全部产品运输至甲方现场后1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0%即¥ (大写: )做为设备的货到款。

  4)全套设备安装调试完毕,经验收合格后15日内,乙方提供全额发票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7%即¥ (大写: )。

  5)留合同总价款的3%,即¥ (大写: )为质保金,质保期2年,质保期满后15日内,无任何质量问题,甲方无息支付给乙方。

  七、质量标准

  1.乙方提供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本合同约定技术标准

  2.质保期:整机质保2年,终身免费维护,即全套设备安装调试完毕,经验收合格移交之日起满2年(乙方按约定将货物送至甲方现场,但因甲方不具备安装条件满2个月未启动安装的,质保期从该2个月的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质保期内若发生产品质量问题,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应在2小时内赶至甲方现场进行维修,若逾期未到的,甲方可委托第三人维修,维修费在质保金内扣除。

  八、验收

  1.乙方应在送货前1天电话通知甲方,在货物到达甲方工地现场后,由甲、乙双方按合同对产品外观、数量、品名等进行清点。若货物与合同约定不符,乙方须在10日之内按照合同约定补正。

  2.乙方应在全套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2日内通知甲方并邀请水公司验收,甲方接通知后应在5日内组织验收(法定节假日除外),验收合格出具书面的验收结论。若甲方逾期不组织验收的,则视为甲方认可设备的质量及安装调试合格。

  3.验收标准:按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执行。

  九、双方权利义务

  1.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按时保量的交付产品、进行安装调试。

  2.乙方交付的产品、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的质量、规范标准。

  3.乙方产品和安装材料、工具到达甲方项目现场时,甲方应提供相应的保管场所,乙方应自行负责上述物品的保管。

  4.乙方人员进入甲方现场安装调试时,应做好防火、卫生等工作,若因乙方人员在工作中损坏甲方财物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5.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做好安全培训和安全措施,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若在全同履行期间发生安全事故,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6.甲方应保证乙方在安装调试期间水、电的正常使用。

  十、违约责任

  逾期责任:乙方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不能按时交货或完工的,每逾期1日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如逾期超过20日,甲方可解除合同;若甲方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进度款,则每逾期1日应向乙方支付该次应付款的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如逾期超过20日,则乙方可解除合同。

  十一、附则

  1.双方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3.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

  乙方:

  ______年___月___日

  ______年___月___日